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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橋頭法院被執行人楊三年不還這筆錢。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配合執行法官,申請人可以提供盡可能多的關於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同時,法院要盡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同時依法采取壹切可能的強制執行措施,促進執行,實現勝訴權益。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暫緩執行,發現財產隨時可以恢復執行;有勞動能力的,不能免除繼續履行的義務;被執行人有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唯壹住房,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實施。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執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報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的當期和前壹年;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被執行人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有權扣留和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有權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有權責令交付財物或者票證;有權責令遷出房屋或強行退出土地;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有權限制老賴出境,限制高消費,公布黑名單;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繼續履行: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是符合法定條件時,唯壹財產也可以執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對貨幣債權的執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