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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若要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需滿足什麽條件?

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七)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十壹)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十二)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範;

(十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交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十三項所稱“影響其任職的情形”,包括: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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