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持有符合分紅豁免條件的上市公司股份。
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息紅利,持有期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註: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2.個人持有符合免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分紅。
持股1年以上的上市公司(新三板)股東,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
註: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3.外國股東的股息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息
根據稅法規定,對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業主、投資者、合夥人,壹旦獲利,無論是否取走,都應按照“經營所得”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樣,當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業主、投資者、合夥人拿走上述稅後利潤時,自然就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
5.基金分紅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