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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的股票由什麽承銷

法律主觀:

證券承銷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 公司 組成。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 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股票轉讓 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壹百五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