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和股權抵押分別需要哪些資料?
股權(債權)轉讓股權(債權)轉讓是指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債券),引起股權(債權)的登記變更。現代證券交易的對象大多是記名證券。因為沒有實物,股東(或債權人)對相應證券的所有權無法通過實物券體現。而是將股東(或債權人)的姓名等信息登記在股東(或債權人)名冊上,以確認其股東(或債權人)身份,明確相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股權轉讓類型(1)交易轉讓。交易性變更又稱交易轉讓,是指因記名證券的交易,股權從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從而完成股權轉讓。記名證券申報時,申報人必須輸入股東編號,計算機主機首先檢查股東編號是否正確。如果賣出記名證券,需要確認股東數據庫中是否有足夠的證券。電腦主機根據交易記錄,自動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買方賬戶增加相應證券,在賣方賬戶減少相應證券,從而完成股權過戶手續。(2)非交易轉讓。非交易性股權轉讓是指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或法院判決等原因發生的股權變動。,符合法制的規定和程序。受讓方需持法院、公證處等機關出具的文件向登記結算機構或其代理人申請非交易過戶,並按當日收盤價按受讓總人數繳納印花稅。(3)掛失時賬戶轉入另壹賬戶。由於流通無紙化,證券賬戶壹旦丟失,可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在約定的過戶日,登記結算機構將主動辦理過戶手續。股權轉讓的流程股權轉讓的流程:轉讓雙方在股權托管機構填寫股權轉讓申請表↓提交轉讓雙方的有效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等相關材料(開立托管賬戶前先開戶)↓打印轉讓憑證↓確認轉讓雙方簽字(蓋章)。↓股權托管人辦理股份登記過戶時應註意的問題第壹,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將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可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並不是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所說的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登記手續,而是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九條所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沒有規定登記後生效的情形。根據司法解釋,本案中,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並未發生轉移。第二,公司將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實質上是壹種股權轉讓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定可以在公司行使股權權利的股東。受讓方必須根據與轉讓方的股權轉讓合同接受公司股權的轉讓,並在最終取得股權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中辦理過戶手續,要求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義務,對抗第三人,但這不應對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產生任何影響。再次,關於工商變更登記問題,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公司變更登記,已經向社會公示,受讓方依法成為公司股東,繼承轉讓方在公司的原股東權益,工商變更登記主要由公司負責。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響受讓方取得股權。四、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關於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的協議》自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公司應當辦理相關股東登記手續,包括變更股東名冊內容、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辦理股東工商變更手續等。登記後,受讓人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受讓方應當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股權的訴訟,但不得以公司不變更股東登記為由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同於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指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壹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權轉讓合同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股權轉讓生效是指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問題,即受讓方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只有在合同雙方適當履行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無效,股權轉讓肯定是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權的實際轉讓取決於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以履行合同,向受讓方交付股權,也可以壹方或雙方違反合同,拒絕交付股權、接受或支付。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有權主張股權交割和違約賠償,轉讓方有權主張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衡平法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對於具有良好的產權結構和經營業績的公司來說,股權轉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尤其是在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具體表現為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事實和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轉讓人和受讓人權利的轉移點從通知完成時開始。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之前,新股東處分其股份的權利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新股東聲明為公司股東的,應當以公司出具的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或者股東名冊登記為證據。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記載次級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和第140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有義務及時處理,公司其他股東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公司無義務監督或判斷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履行通知義務後,除另有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態度和采取的行動,往往是轉讓方無法控制的。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沒有過錯的,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基於上述理由請求解除合同。如果公司遲遲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義務,致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地位或者行使股東權利,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董事獲得法律救濟。法院可以命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消除股東行使權利的障礙。股權交割包括股權變更和股權權力轉移。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都是股東所有權的證明形式,是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和履行的記錄。權力轉移是指股東實際行使參與公司管理的受益權、分配公司利潤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所有權變更的價值在於對股權的法律認可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力轉讓的價值在於實際行使股東投入的財產利益和其他權益。所有權變更比權力轉移更重要,因為權力的行使沒有所有權的支持是不正當的。實踐中經常發生所有權變更而不轉讓權力,或者轉讓權力而不變更所有權的情況,為股權轉讓糾紛埋下了禍根。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所有權變更和權力轉移。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防範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定金違約金或者違約賠償範圍及違約賠償計算方法,轉讓方可以要求受讓方提供擔保或者提供擔保。股權質押股權質押只是備案,需要審批部門批準。準備個人身份證明和幾份復印件,還有股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