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監管、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等六個方面做出規定。
《辦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條包括總則、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2010公布的《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提出了規範要求。
壹是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層級清晰、管控有效的組織體系,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和營業部實行集中統壹管理。
二是加強員工管理。《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加大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利、加強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措施,防止證券經紀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授權執業。
三是加強對分行負責人的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並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核、強制離職、離任審計等措施加強管理。
四是加強業務管控,防止利益沖突。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征求意見階段,對內控管理的反饋主要集中在防止利益沖突方面。《管理辦法》采用了這壹點。明確證券經紀業務的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要求證券公司確保營銷、技術、合規與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實行兩人負責制。
五是加強制度建設。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對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的管理,確保投資者的信息安全和交易連續性,避免對證券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造成不應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