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普通股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
(1)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獲得股息,但只有在公司支付了債務和優先股的股息後才能獲得。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壹般取決於公司的凈利潤。當公司經營良好,利潤不斷增加時,普通股可以獲得比優先股更多的股息,股息率甚至可以超過50%;但是,趕上公司經營不好的那幾年,可能連壹分錢都拿不到,甚至虧損。
(2)當公司因破產或清盤而清算時,普通股股東有權分享公司的剩余資產,但普通股股東只能在公司的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後分享財產,財產將長期分割,短期內只能放棄。可見,普通股東與公司的命運更加息息相關,榮辱與共。當公司獲得巨額利潤時,普通股股東是主要受益者;當公司虧損時,他們是主要的輸家。
(3)普通股股東壹般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即對公司重大事項有發言權和表決權。普通股股東有壹股表決權,持有二股的股東有二股表決權。任何普通股東都有資格參加公司最高會議的年度股東大會,但如果不想參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4)普通股股東壹般具有優先購買權,即當公司發行新的普通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也可能以低價)購買新發行的股份,以保持其對企業原有的所有權比例不變,從而維護其在公司中的權益。比如某公司原來有65,438+00,000股普通股,妳擁有65,438+000股,占65,438+0%。現在公司決定發行65,438+000股普通股,即妳有權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其中的65,438+0%。
發行新股時,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認購新發行的股份,出售或轉讓其期權。當然,當股東認為購買新股無利可圖,股票期權難以轉讓或出售或利潤很少時,也可以讓股票期權到期失效。公司提供股票期權時,壹般會規定記錄期的日期。股東只有在該日期內登記並支付股份,才能獲得股票期權並優先認購新股。通常,在登記日登記購買的股票也稱為附股。相對而言,在記錄期日之後買入的股票稱為除權股,即賣出的股票沒有權證。這樣,在記錄期日期之後購買股票的投資不再附帶股票期權。這樣,在記錄期日期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包括老股東)就無權低價買入股票。此外,壹些公司為了保證普通股的權益,還發行認股權證,在壹定期限內(或永久)以壹定價格購買壹定數量的普通股。壹般公司的權證是和股票、債券壹起發行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綜上所述,從普通股的前兩個特征不難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資產的分配可能會有很大的波動,因此普通股股東承擔的風險最大。在這種情況下,普通股東當然更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而普通股東的後兩個特點恰恰使這壹願望得以實現,即提供並保證了普通股東關心公司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的手段。但同樣值得註意的是,公司在向普通投資者公開發行投資股和優先股時,要讓投資者覺得普通股可以獲得比優先股更高的股息,否則普通股不僅投資要冒風險,而且獲得的股息也比優先股多,那麽還有誰願意購買普通股呢?壹般來說,公司發行優先股,主要是為了“保險和安全”投資者。對於那些更喜歡冒險的投資者來說,普通股更有吸引力。總之,發行這兩種不同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利益不同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