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金要求不同:從事普通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必須提前存入足夠的資金才能買入證券,必須提前持有足夠的證券才能賣出證券。
但是,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就不壹樣了。投資者只需要支付壹定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壹定倍數的保證金。當他們預測證券價格會上漲,手頭資金不足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在高位賣出後歸還貸款。
2.法律關系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只是壹種關系。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不僅與證券公司存在委托交易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
因此,需要預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賣空獲得的資金交付給證券公司作為抵押。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自己承擔,因此可以買賣幾乎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
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果資金或證券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也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因此,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這些證券通常具有流動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
4.交易管制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可以隨意自由買賣證券,可以隨意轉入轉出資金。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果存在未平倉的交易合同,需要確保融資融券賬戶內的擔保物足以達到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交易合同時要求的擔保比例。
另壹方面,當投資者需要從保證金賬戶轉出資金或股票時,也必須保證擔保比例超過300%,才能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覆蓋保證金的證券,提取後的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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