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海大宗交易規則:
1.大宗交易的交易條件:
單筆交易申報的1.1A股數量不少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少於200萬元;
單筆交易申報的1.2B股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美元;
1.3單筆基金交易申報數量不低於200萬,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1.4債券及債券回購單筆交易申報數量不少於1000手,或成交金額不少於1萬元。
2.大宗交易的報告方法:
2.1意向聲明;
2.2交易申報;
2.3固定價格申報。(暫停)
3.提交大宗交易的時間:
3.1意向申報:9: 30-11: 30,13: 00-15: 30。
3.2成交申報:15:00—15:30。
3.3申報固定價格:15:00—15:30(暫停執行)
4.交易日15:00仍停牌的證券,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
5.交易日9:30至15:30確認的交易,當日結算交割;
交易日16:00至17:00期間確認的交易,於下壹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暫停)
6.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有效。
申請人的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者賣出;
申報方數量不明確的,視為願意至少以大宗交易單筆交易的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7.當意向聲明被成員接受(包括提供比意向聲明更優惠的價格)時,聲明方應與至少壹個接受意向聲明的成員進行交易聲明。
8.進行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以按照當日拍賣市場收盤價或者全天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進行申報;(暫停)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可以撤銷固定價格申報;申報時間結束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匹配並關閉固定價格申報,未完成部分自動撤銷。(暫停)
9.1)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申報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限制內協商確定;
(二)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申報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壹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成交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間接受的價格。(暫停)
10.大宗交易不計入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大宗交易後該證券的總成交量。
二、深圳大宗交易規則:
1.大宗交易的交易條件:
1.1A股單筆成交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1.2B股單筆成交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20萬港元;
1.3基金單筆交易筆數不低於200萬,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1.4債券單筆交易筆數不低於5000筆,或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
1.5單只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筆數不低於5000筆,或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
單向買入或賣出1.6股以上a股,總成交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單只a股成交金額不低於1萬股;
1.7以上基金單向買入或者賣出的總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單只基金交易筆數不低於60萬筆;
單向買賣1.8以上債券的總成交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萬元,單只債券的成交金額不低於2000。
2.大宗交易采用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兩種方式。
2.1協議大宗交易:雙方為指定交易對手,通過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數量的壹種交易方式。
2.1.1受理申報時間:9: 15-11: 30,13:00—15:30。
2.1.21)有價格波動限制的證券的成交價格,應當在該證券當日價格波動的最高限價範圍內確定。
2)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價格應當在前收盤價的30%至30%之間確定。
2.1.3協議項下大宗交易申報方式:
1)意向聲明;
2)交易申報;
3)定價申報;
2.1.4意向申報不承擔交易義務,意向申報指令可以撤銷。
2.1.5平倉申報可以撤銷,但交易對手提交撮合申報後不能撤銷。
2.1.61)市場所有參與者均可提交交易申報,按照規定的價格和定價申報全部或部分交易,並按時間順序確認交易。
2)定價申報未完成的部分可以撤銷。
3)定價申報中每筆交易的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符合約定大宗交易最低金額的要求。
2.1.7成交確認時間:
1)權益類證券和債券(公司債券除外):15:00-15:30;
2)公司債券:9: 15-11: 30,13: 00-15: 30。
2.2盤後定價大宗交易:證券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是以當日該證券的收盤價或該證券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逐筆申報大宗交易的交易情況。
2.2.1申報受理時間:15:05—15:30。
2.2.2價格類型包括:
1)證券當日收盤價;
2)當日證券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格。
2.2.3在申報被接受的時間內,未完成的申報可以撤銷。
2.2.4A除上述1.5、1.6、1.7、1.8規定的證券交易外,a股、b股、基金、債券均可進行盤後定價批量交易。
2.2.5全天停牌或直至收盤的證券不接受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申報。
3.大宗交易不計入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大宗交易後的證券總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