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選層掛牌壹年以上,最近壹年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選層應轉出的情形。
二是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沒有明確結論,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比例達到10%以上;
(六)董事會股份轉讓相關事項決議公告前60個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內通過選定級別的競價交易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不低於65,438+00萬股;
(七)市值和財務指標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有投票權差額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投票權差額安排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轉板公司選擇的上市標準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深交所申請轉板前20、60、120個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的算術平均值中的較低者為準。
三、創業板的定位應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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