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需要繳納20%的稅。獲得100元的現金分紅,需要繳納20元的紅利稅;
2.持有期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按10%納稅。獲得100元的現金分紅,需要繳納10元的紅利稅;
3.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享受優惠政策,暫免紅利稅。
對分配的股息支付20%的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從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支付20%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