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壹)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
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五)公司可能被解散;(六)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2.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壹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壹)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壹)因第13.2.1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四)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五)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壹)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期年度報告;(二)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壹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三)因第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壹期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四)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五)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六)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七)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八)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九)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股票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在方案實施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的申請;(十)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十壹)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詳細規則請查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