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的財稅處理研究背景
股權激勵是指以公司股票為基礎對激勵對象的長期激勵,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三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以預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壹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壹定時期內以預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授予激勵對象壹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鎖定期內不得出售。那麽,個人上述股權激勵收入應該如何納稅?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獲得的收入,是與其職務和就業相關的收入。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僅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與公司股份相關的權利,該權利在取得時不能為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納稅,而是在限制性股票的行權日或解鎖日納稅。下面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納稅例1:某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向激勵對象授予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在計劃有效期內有權以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65,438+0股公司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發行本公司股票600萬股;每份股票期權自授予之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至股票期權行權日的等待期為1年,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以654.38+05元/股的授權價格獲得65438+萬股股票期權。假設張在1年後滿足行權條件,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以15元/股買入65438+萬股,當日股票收盤價為21元/股。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張在行權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價-員工為獲得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行權價)×股數=(21-15)×100000 = 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這裏規定的月數是指員工以股票期權工資薪金形式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月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授予的股票期權首個行權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5,438+0年,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數壹般應為65,438+02。根據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 = 139500(元)。股票增值權的收益如何納稅示例2 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上市公司為虛擬目標股票,公司在達到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與贖回價的差額;本計劃中授予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之日起至該日第二年,等待期滿後三年為行權期。其中股票增值權,第壹批規劃可行權,占本期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額的40%,股票增值權,第二批規劃可行權,占本期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額的30%,股票增值權,第三批規劃可行權,占本期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額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獲得65438+萬份股票增值權,獎勵價格為654.38+05元/股。假設2010年2月5日績效考核達標,股票增值權總增值額的40%按計劃實現,公司股票當日收盤價為24元/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