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配售對象的認購數量應與有效報價數量壹致;
(3)股票配售對象應當使用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劃轉認購資金;
(4)配股對象應保證資金在16年2月16日(周三,T日)15: 00,
到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發行資金專用賬戶前。當天15:00以後到的都是無效訂閱。參與網下申購和配售時請註意資金到賬時間。
(5)配售對象壹經在深交所網下電子平臺發行,即視為向保薦人(主承銷商)發出正式認購要約,具有法律效力。
(6)本次網下申購轉讓備註欄中的備註格式為“B001999906WXFX002554”。
網下配售、編號及配售原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配售對象的網下申購結果確定配售名單和配售數量。確定原則如下:(1)有效網下申購總量大於網下發行數量700萬股的,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以抽簽方式配售股份。
2011 2月16日(T日)下午5時45分,南京證券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資金有效處理結果後,資金有效的配售對象按照最後壹次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錄入初步詢價記錄時的時間順序排列,按申購單位(1萬股)依次編號,並將被
2011 2月17 (T+1),搖號將最終搖出7個號碼,每個號碼分配1萬股。根據抽簽結果統計配售對象的分配數量,中簽配售對象的分配數量為分配數量乘以認購單位(654.38+0萬股)。
(2)有效網下申購總量等於700萬股的,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按照配售對象的實際申購量直接配售股份。
(3)有效網下申購總量不足700萬股的,發行人與保薦人(主承銷商)協商中止發行。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將於2月118日(T+2日)刊登《華友匯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中簽和配售結果公告》,披露本次網下發行的中簽和配售結果。上述公告壹經刊登,即視為配售通知已送達參與網下申購的配售對象。
剩余資金退回至2011 2月16日(周三,T),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電子化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對15:00後分配給股票配售對象的申購資金進行有效性檢查。並於2月117日(周四,T+18日)9:00前發出電子支付指令,要求結算銀行將無效資金退回股票配售對象的備案賬戶。退款情況包括:股票配售對象繳納的金額大於當日應付認購金額的,多繳部分予以退回;股票配售對象分配的金額小於當日應付認購金額的,全部退還;股票配售對象本次不具備認購資格,當日繳納的款項無效,款項全部退回。2011日(星期四,T+1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計算各股票配售對象實際應支付的認購金額,並於20165438日從股票配售對象T日已支付的有效認購資金中扣除認購金額。
其他重要事項(1)網下發行股票的鎖定期:股票配售對象的配售股份自本次發行網上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鎖定3個月。(2)驗資:立信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將於20116日(星期三,T日)對獲配股票配售對象網下發行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3)律師見證: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將見證本次網下發行過程,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4)違約處理:可參與網下申購的配售對象未按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申購款的,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主承銷商將違約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五)本次網下發行後獲配配售對象持股比例達到發行人總股本的5%以上(含5%),並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網下發行申購款凍結期間產生的利息全部歸屬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