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訴前財產保全是壹種緊急保全措施,旨在保護利害關系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損失。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在於:1。申請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由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壹樣。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向起訴前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3.對申請人提供擔保有不同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財產保全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未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不得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利害關系人不得提供擔保。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