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主要功能有:
1、支付功能。即支付購買。
2、匯兌功能。指壹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人憑借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
6、流通作用。指票據的轉讓無需通知其債務人,票據要式具備就可交付或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擴展資料:
票據的主要特征有:
1、票據是設權證券,證券權利因作成證券而創設。
2、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權利人對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是金錢證券。票據以壹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據是占有證券。任何人欲主張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占有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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