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集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
2.證券投資者
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既是資金的提供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購買者。投資者可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截至2007年5月8日,滬深兩市賬戶總數已達9436萬戶。
(1)個人投資者。
目前,個人投資者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廣泛的投資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動性的特點。
(2)機構投資者。
與中小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在資金、信息、人力等方面具有優勢,包括企業、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QFII等。
企業、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也將通過市場化並購實現資本增值或擴張,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成為主要的機構投資者。
3.證券市場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主要包括:
(1)證券交易所。其主要職責是: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制定交易規則;監督交易所上市證券和會員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確保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主要指證券公司(專業經紀人)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部(兼職經紀人);
(三)具有證券律師資格的律師事務所;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
(五)資產證券評級機構;
(六)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機構。
4.自律組織
在中國,證券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協會。中國的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和交易提供場所的非營利性法人。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發揮政府與證券機構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證券業發展,維護投資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證券市場體系。中國證券業的自律機構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國債協會。
5.證券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是依法制定證券市場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部門,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以及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和地方證券監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是中國證券管理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其核心地位由中國《證券法》第1條和第166條界定。第1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第16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這兩條概括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法律地位:是中國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是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