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和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基於勞動取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取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性質上都是勞動報酬,包括金錢和相關財產。
(二)生產經營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主要指農村的農業生產、城鎮的工業生產、第三產業和其他行業,包括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如股票和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基於知識產權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僅指基於知識產權取得的財產性收入,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壹方或雙方接受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的法律行為而取得的財產,贈與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如受贈人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和財產的實際取得。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贈與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不屬於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是指除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
婚後壹般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何調查夫妻財產。
離婚案件中,更多的糾紛存在於財產分割上。掌握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是劃分財產案件的關鍵。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註意調查收集財產證據。
(1)從對方資金流向上看。比如在可能購買房屋的某個時間點,對方賬戶上有大額款項支付,可能會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公司。再比如,對方的壹個賬戶,每個月都有固定金額的資金支出,可能是房屋貸款,也可能是繳納的水電物業管理費。如果壹個人在外面買房,只要密切關註他的生活習慣,總能發現壹些蛛絲馬跡。如果已經分開,或者對方非常謹慎敏感,沒有破綻,也可以調查他們的行蹤。經過壹段時間的分析,妳可以通過對他們進出的可疑房產的調查得出結論。
實踐中,這類情況大多是壹方知道另壹方很可能購買房產的位置,比如某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位置。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通過法院渠道去法院調查取證,可以挨家挨戶敲門,或者在門口等。但如果小區規模巨大,有幾百上千套物業,或者是爛尾小區,這種方法就行不通了。我們做什麽呢小區再大,也是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所以通過物業的開通,對方的房子也能查出來。
(2)律師調查
目前律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如果被調查單位拒不配合,律師往往束手無策。所以律師壹般只是拿著自己律所出具的介紹信或者調查,經常被拒之門外,碰了壹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護和社會現實的問題。
(3)財產調查
如果妳在物業有朋友要通融,通常比律師拿著調查信有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忙查,不違法。畢竟任何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誰也不想被卷進官司,抱著“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的觀念。
(4)法庭調查
如果物管公司沒有朋友,房地產公司沒有辦法,相關信息掌握人員持“無事生非,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直接調查。壹般來說,壹般的房地產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都會配合法院的蓋有紅房子印章的調查令。畢竟故意忽視或者不配合可能涉嫌“妨害訴訟”,法院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罰款或者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知行合壹”,通過電腦查出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現在的手機廠商都在手機系統中內置了智能手機助手,並賦予其各種功能,比如通話、響應指令、控制智能家居等。大家都習慣性地把手機助手的語音對話能力作為判斷其是否“聰明”的標準,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但是,通過我壹直的觀察,人們並不經常使用智能手機助手的對話功能,只是在無聊的時候和這個“不太智能”的語音助手“調情”。在我看來,壹個稱職的智能手機助手不應該需要我們通過指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