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如實反映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填寫工作經歷的最後壹項,從5438年6月+2007年2月直到失業。我覺得沒必要把妳的閱讀測試內容寫下來(炒股就更沒必要了)。首先,在家學習意味著妳失業了。另壹方面,這會給雇主壹種妳辭職去深造的印象。雖然愛讀書是好事(不知道妳考的是什麽樣的,是自學考試還是職業資格認證考試之類的學位等級考試,是否通過),但用人單位認為妳還是會對現狀不滿,是嗎?
還有,妳什麽都不寫,只寫上壹份工作的時間經歷。
我曾經在壹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工作,其中壹個負責公司招聘和人才面試。對於求職者的簡歷,我們主要看他的學歷和專業。當然,我們也很在意他的工作經歷,但我們不會太在意他填了什麽。壹方面,它是否是真的不能像看證書壹樣立即得到證實。其次,我們沒有進行調查的經驗和能力。我們只能要求他提供基於工作經驗的相關業績證明,比如獲獎證明、職業資格證明等,間接反映他在工作經驗上的能力,看他是否能達到公司的要求。至於簡歷中的空白期,我們不太在意。我想其他雇主也是如此。誰管他在應聘公司之前是做什麽的,只要他之前的工作經歷和我們公司需要的工作經歷能和我們公司的需求相關。
所以不要在這方面多下功夫。祝妳找到壹份滿意的工作。
PS:補充壹下。樓上說的太危言聳聽了。如果有人在求職過程中編造虛假工作經歷,提供偽造學歷證明,壹經查實,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公司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處罰,比如解除勞動合同(註意不是辭退,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訴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另壹個問題,不做過多討論)。偽造證明者可向有關部門舉報,追究刑事責任(壹般用人單位不會這麽做,除非單位與個人有很深的矛盾,可以作為經濟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中對個人品行不利陳述的證據)。而且,無論勞動合同是否解除或樓上辭退,即使員工在工作期間犯罪坐牢,之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勞動保障都是有效的(前提是單位之前已經為個人辦理了這些相關手續),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任何個人或單位無權剝奪和占有,仍然歸個人所有。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轉移(可以和未來工作單位銜接),即使去世也可以由家庭繼承(更不用說其他和原問題無關的社會保險問題)。這並不是鼓勵人們造假,而是簡單說明可能的行為。所以樓上的人不理解。不要誤摔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