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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進展

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正式簽署《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監管合作備忘錄》,發布《香港基金互認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65 438+05年7月起施行。

自1年7月以來,中國證監會* *收到並受理了17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註冊申請,香港證監會* * *受理了30余只內地互認基金的註冊申請。在註冊審核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和《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審核,並於2008年6月5438+2月65438+8日正式註冊了首批3只香港互認基金,分別為恒生中國h股指數基金、行健弘陽中國基金和摩根亞洲總收益債券基金。按照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香港證監會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審核,並於當日正式註冊首批4只內地互認基金,分別為華夏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士瑞信銀行核心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豐晉信大盤股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行業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壹般來說,兩地獲批的互認基金數量基本相當,而內地獲批的互認基金數量因申請數量較多而略高於香港互認基金。

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其在內地的銷售和信息披露將遵守內地相關法律法規,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日常監管。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不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因此,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不會超過註冊基金資產規模。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的銷售和信息披露也將遵守香港相關法律法規,接受香港證監會的日常監管。

壹方面,互認基金的正式註冊有利於通過引入境外證券投資基金,為境內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產品和更加多元化的投資管理服務,同時也有利於境內基金管理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的投資管理經驗,促進基金行業競爭;另壹方面,境內基金境外發售有利於吸引境外基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各類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資渠道,也有利於促進境內基金管理機構的規範化和國際化,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資產管理機構。下壹步,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將按照相關規定,繼續正常註冊其他互認基金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