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辭去公司監事的方式是提交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開後,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撤回。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書面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
2.任期屆滿時。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監事職責。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人數規定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人數要求監事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監事會成立時,其成員中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和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是法律規定的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常設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1,主要包括查看公司財務;監督和糾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2.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3.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4.列席董事會會議,就所討論的事項提出問題和建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