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保護區:白洋澱堤內湖區(無堤部分為黃海高程7.6米的淹沒線)。
二級保護區:以白洋澱大堤(無大堤部分為黃海高程7.6米的淹沒線)為起點,延伸至周邊5公裏以內和來水河流上遊10公裏以內的河道。
三級保護區:入湖河流及其支流流域內壹、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第四條省白洋澱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負責白洋澱水環境保護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白洋澱地區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白洋澱水環境保護的具體管理工作。
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內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水利、交通、漁業、旅遊、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白洋澱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白洋澱水環境保護應當遵循合理調節水位、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洋澱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汙染和破壞白洋澱水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規定對舉報人、控告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在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壹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新建汙染白洋澱水環境的企業。
(二)禁止向白洋澱排放有毒有害液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在白洋澱水域清洗裝貯過油類、農藥和其他有毒汙染物的車、船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船舶殘油、廢油不得排入白洋澱。
(六)禁止向白洋澱傾倒農村生活垃圾、旅遊垃圾和糞便。第八條在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嚴重汙染白洋澱水環境的造紙制漿、印染、制革、電鍍等企業。
(二)禁止使用高殘留農藥。第九條在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澱排放汙水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在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澱排放汙水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排放的汙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可能對白洋澱水環境造成汙染的,在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征求省白洋澱區域開發建設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意見。第十壹條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區內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交通、漁業、旅遊、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白洋澱水資源保護、船舶汙染防治、水產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汙染防治和綠化的監督管理,科學制定白洋澱補水、油機動船改造、水產養殖、旅遊開發和綠化的規劃和措施。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白洋澱水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違反下列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航政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七條第(壹)項、第八條第(壹)項、第九條第(壹)項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或者生產,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施工單位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四)、(六)項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罰款。
(四)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