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金分期業務僅限於嘉實信用卡標準個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副卡持卡人和正式卡持卡人不能申請。
3.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各網點櫃臺辦理現金分期業務。
4.現金分期業務限人民幣幣種,持卡人可申請的金額在其信用卡賬戶的信用額度(以下簡稱“信用額度”)內,每次申請金額為65,438+0,000元,且必須是65,438+0,000元的整數倍,累計不超過50,000元。
5.發卡機構為持卡人提供多種期數選擇。具體期數和手續費率以發卡機構公告為準。
6.發卡機構批準持卡人申請後,將款項劃入持卡人本人在發卡機構開立的有效借記卡賬戶(借記卡的開戶證明必須與信用卡相同,賬戶不得為發卡機構個人循環貸款的放款或還款賬戶或第三方存管賬戶)。如果持卡人提供的借記卡賬戶信息有誤或賬戶狀態異常(包括但不限於銷戶、掛失、凍結等。),轉賬失敗或錯誤(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提供的賬戶和他人的賬戶等。),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7.申請現金分期業務的資金僅用於消費(包括但不限於裝修、家電、婚慶、購車、助學、旅遊、醫療等。),不得用於投資(包括但不限於購房、股票、期貨等股權投資)。
8.現金分期申請是否通過,以發卡機構綜合評估結果為準。
9.持卡人可在申請當日向發卡機構申請辦理銷戶業務,已過日終的現金分期不能銷戶,分期金額和期數不能更改。
10.發卡機構暫不變更、延期或暫停現金分期業務。
11.現金分期業務手續費及每期應付本金的計算規則:
(1)現金分期業務手續費壹次性收取,手續費=分期金額×手續費率,手續費將在分期成功後的賬單日入賬。手續費率如下表所示:
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
1.70% 3.30% 5.00% 6.80% 10.80% 13.60%
(2)現金分期業務每期應付本金等於分期本金總額除以分期期數,分分鐘(四舍五入),在分期後的下壹個賬單日分攤,在每期賬單日入賬,余額計入下期;
(3)分期手續費及每期應還本金全額計入還款金額。現金分期業務期間,如出現逾期情況,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相關規定支付滯納金及利息。
12.現金分期撥付的金額作為消費記入持卡人賬戶,作為當月消費的免息還款期,反映在持卡人當期賬單上;攤銷額不享受還款折扣(即攤銷額全額計入本期還款金額)。
13.持卡人成功申請現金分期業務後,分期申請金額及應付手續費將被凍結在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內。凍結金額將根據持卡人每期還款金額分期遞減,直至持卡人還清後期分期金額或提前還清全部預期攤銷金額。
14.持卡人按期還款當期信用卡賬戶後發生溢繳款,溢繳款不會自動提前還清下期分期金額。
15.持卡人如需在還款期內銷戶信用卡賬戶,必須將欠款全部還清後才能辦理,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16.現金分期業務每期應付本金和分期手續費不計入積分。
17.現金分期業務提前還款
(1)持卡人如需提前還清現金分期成功的未還分期款項,必須通過發卡機構網點櫃臺申請。申請獲批後,所有未還款項將在最近壹個賬單日計入當期還款金額,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2)持卡人提出提前還款的,必須壹次性還清所欠全部債務,不得申請部分提前還款。
(3)現金分期提前還款的生效時間以發卡機構批準的營業時間為準。
18.現金分期業務有效期內,原分期業務不受掛失、損壞換卡或換卡的影響。
19.若持卡人因逾期、取現、欺詐或信用惡化等風險因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或違反發卡機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單合同及本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發卡機構有權要求持卡人壹次性提前還清剩余分期金額及其他相關手續費,已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20.發卡機構有權要求持卡人提供現金分期資金的消費憑證。壹旦發現資金用於非指定用途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卡機構有權提前終止業務,持卡人必須提前還清所有未償款項。
21.本業務規則未盡事宜,按照發卡機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催收合同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2.本業務規則由發卡機構負責解釋。發卡機構保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修改業務規則和終止業務的權利,並以發卡機構認為適當的方式向持卡人宣布該等修改或終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