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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申報財務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需要申報理財。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3)本人、配偶及與* * *共同居住的子女為業主或* * *為業主的房產、車庫、車位、儲藏室等信息。有單獨的房產所有權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房產所有權證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已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

(四)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信息,包括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並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 * *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謂“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和私募基金。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壽險投資型保險和財險投資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