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證券是指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人們常說的股票、債券都屬於證券。這些都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專門從事這些證券的發行和買賣業務,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者”可以承銷發行(投資銀行的業務)、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
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承銷保薦業務:是指企業進行首次公開募股時,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和市場進行推薦並負責銷售。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股票;此外還為客戶閑置的資金提供理財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