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投資者
對投資境內企業的境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對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外國人,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是國家在貨幣尚未完全自由兌換、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壹種過渡性制度。這壹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經批準後匯出壹定數額的外匯資金,並兌換成人民幣,在嚴格監管下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即QFII只能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不能直接投資境內相關企業。對於合格投資者通過境內證券市場從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合格投資者支付股息、紅利及利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47號),合格投資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由發放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
按照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3.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外,但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所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相同),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從境內居民企業(包括境內外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稅收協定(安排)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在源泉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境外股東從境內企業獲得股息時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依照公司法設立企業的股東,可以約定分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7修訂)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取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按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應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從國內投資企業獲得股息,但不得超過該比例或約定的股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0號,2015)第三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包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稅收安排),可以在申報納稅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也可以在申報納稅時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以香港居民企業為例,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國〔2006〕884號),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壹方居民的,應納稅額不得超過: (壹)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股息支付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的,為股息總額的5%;(2)其他情況下為分紅總額的10%。
(3)與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同的股息、紅利收入的實現,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7號,2017),非居民企業應源泉扣繳的收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相關扣繳義務發生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實際支付日。
(四)對境內股息再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方式直接投資不予扣繳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外國投資者從我國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今後,享受暫扣所得稅政策的直接投資將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並在實際收取相應金額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報遞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