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充分說明本次交易符合以下要求,並予以披露: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維護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