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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聆訊程序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25日發布的《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審核具體程序如下:1。受理申請文件(1)發行人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證券公司)推薦,報中國證監會。(2)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要求出示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接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30000元。(3)在提交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進行為期壹年的指導(如上所述),並出具承諾函。(4)發行人以高新技術企業身份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日內委托科技部和中科院對企業進行論證,兩次論證結果在40日內傳達至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企業並優先審核。2.初審(1)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通知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申請文件報中國證監會。(2)在初審中,證監會將征求國家計委和經貿委對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意見,兩個委的相關意見將在收到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傳達至中國證監會。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1)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初審意見對補充完善後的申請文件進行進壹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2)發行公司出具的保證不與發行審核委員會接觸的承諾函;(3)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審計委員會工作程序實施指導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計指導意見》,審計時應特別關註以下問題: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是否連續三年盈利,利潤率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要求,治理結構和財務制度是否完善。(4)投票。經過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後,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三分之二票數同意即通過。(5)提出審核意見。4.核準發行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5.復議申請未獲批準的企業,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