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可以成交。
所謂集合競價,即在某壹規定時間內,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之報,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並在此基礎上,找出壹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壹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程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
擴展資料:
原則
第壹,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托按照委托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托按委托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壹個以上的基準價格,即有壹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