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在直接持股模式下,如果有大量的被激勵對象,就會有大量的股東,召開股東會就比較麻煩。如果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名才能生效,那麽要把這些簽名全部湊在壹起是非常困難的。在間接持股模式下,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公司或有限合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只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代表持股平臺行使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目標公司股東少,管理更方便。
考慮到套現的便利性,如果是上市公司,在直接持股模式下,激勵對象為上市公司股東,套現必須符合鎖定期的相關規定。在間接持股模式下,如果管理層想要套現,就會通過持有公司來實現。控股公司套現後,如果要將套現凈收益分配給管理層,必須通過股份回購、註銷股本等方式進行,操作起來比較麻煩。從這個角度來說,也有助於穩定管理層。
從未來上市公司的負擔來看,在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層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間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層減持不需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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