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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農業用地、商住用地、工業用地)
昌發[2008]30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1日
為貫徹實施《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令第102號)。市政府103,以下簡稱《補償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長〔2008〕12號)(以下簡稱《社會保障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壹,關於實施主體和責任
(壹)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並設立征地辦公室,擬定征地計劃;發布征地公告;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名單;組織貨幣安置人員的住房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組織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遺留問題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穩步推進。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並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和社會保障措施履行各自職責。凡違反規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行為,均屬違法,應立即糾正,並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實行責任追究制,追究主要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征地前公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進行調查登記並到現場核實;根據征地補償標準編制預算;做好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分配工作;並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貨幣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審查工作。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老年生活保障並支付費用和基本生活補貼。
(四)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救助和村務公開。
(五)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辦理轉戶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戶口和戶籍公告後的臨時暫停征地工作。
(六)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群眾工作,推動被征地農民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登記和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和公開情況;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相互協調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得違反拆遷安置程序,確保全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壹致性。要嚴格按照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費用。要嚴格管理征地補償資金,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外設立征地補償資金賬戶。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前全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專用賬戶。資金未足額到位,或者市轄區範圍內征地補償費用估算未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得實施拆遷和土地騰退。將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納入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績效考核。要嚴肅查處開政策口子、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
二、關於住宅房屋的合法性等問題
被征地農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補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認定外,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壹)市轄區內行政區劃調整前農民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原縣(市)農民建房標準認定為合法。
(二)市轄區內行政區劃調整後,農民建造的房屋,按城市農民住房標準認定為合法。
(三)因政府規劃控制已停止辦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符合入戶條件的農民未批準建房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為別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生活設施完善且已居住的農民住宅房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審核。繳納稅費辦理建房手續後,在發布征地公告時視同農業征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未依法征用、征收的國有農場建設用地及其建築物(構築物),依照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補償。
三。與住房安置有關的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是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的主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探索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模式。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或團購商品房,並按規定價格向被征地農民出售;也可以采取貨幣補貼,被征地農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商品房團購和貨幣補貼實施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築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保障住房建設審批。保障性住房建設按長沙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各項優惠政策執行。各級各部門要為住房建設審批提供優質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簡化手續,限期完成。在各種手續審批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工期延誤的,實行問責制,按照職責分工追究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保證批準的住房建設用地指標。住房保障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核定,市人民政府下達,市轄區內用地指標按被征地農業人口每人55平方米核定。已按照《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60號令)審核批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安置點,由區人民政府按照該村原有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保證住房建設使用國有劃撥土地。
(三)保證住房的分配和購買價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是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由戶主提出申請,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確定並公示。市轄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由被征地農民按每人80平方米建築面積購買;此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人5平方米建築面積購買非住宅房屋,其經營收入作為新建小區的物業管理費用。經濟適用房平均購買價格按1200元/平方米計算。經濟適用住房和非住宅住房的購買、分配和具體實施細則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縣(市)範圍內的住房分配面積和購買價格由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市征地辦備案。
(四)“半戶”和獨生子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半家庭”是指夫妻壹方為農業人口,另壹方為城鎮居民的家庭。城鎮居民壹方,經市住房保障局確認不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且不享受其他住房補貼的,同意每戶增加1人的購房指標(每戶最多可增加1人);獨生子女家庭憑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增加1人購買指標(每證增加1人)。同時,市國土局核定增加人員用地指標,並向區人民政府核定相應的住房補貼。
四。與貨幣安置有關的問題
(1)資金來源
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按社會保障辦法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在征地補償時按照60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
2、由市國土資源局按6%-65%+00%的土地面積核定社會保障用地給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60號令,批準用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安置用地,按照本村原有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土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收回,作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用地。
3、征用原集體企業土地和房屋,補償費歸土地和房屋所有者,原企業用地指標按原村總人口和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企業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壹收回。
4.住房建設以高層建築為主。節約的土地、社保用地和收回的原企業用地,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經營,土地開發收益、出讓金和增值部分全額返還區人民政府,用於解決團購商品房、貨幣補貼、住房建設和社保資金的不足。
(2)貨幣安置人員的確定
1,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實行貨幣安置的人數。
2.根據《補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2008年4月1日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本項目範圍內被征地農民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市政府60號令規定統壹安置,不納入貨幣安置範圍。之前已啟動拆遷,但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規定實行貨幣安置。
3.被征收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農民,首先要納入貨幣安置範圍;需要拆遷房屋且土地未被征收的農民也應納入貨幣安置範圍,其承包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被征收土地且房屋不需要拆遷的農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轉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但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也可納入貨幣安置範圍。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雨花區力拓新區征地補償試行辦法》(長政函〔2007〕77號)同時廢止。原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