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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為什麽有攤余成本和股票?

“攤余成本法”是指估價對象以購買成本列示,在剩余期限內按照票面利率或約定利率並考慮購買時的溢價和折價平均攤銷,收益逐日計提。

目前債券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有三種:成本法、市場法和攤余成本法。成本法主要用於銀行間債券投資的估值,但這種方法可能導致嚴重偏離基金的公允價值。市價法則主要用於交易所債券。但由於收盤價可能出現異常,波動頻繁,這種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凈值的穩定性,不利於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理性投資。

通式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進行下列調整的結果:

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②加減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金額;③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本期攤余價值=上期攤余價值+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現金流出或流出[應付性質為少付或應付,應收性質為少收或應收,壹次性還本付息為0]]-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註意:

①分期付款時,如題目要求計算“本金還款額”,則當期本金還款額=當期付款額-實際利率計算的損益(損益為“借: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貸:未確認融資費用”的金額)。

(2)分期付款的情況下,如題目要求計算“收款金額”,則本期收款金額=本期收款計算的損益-實際利率(損益為“借:未實現融資費用,貨:財務費用”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