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公告擬增持。如果其未能在承諾期結束時增持,則屬於違反承諾,監管部門將對其進行處罰。
上市公司增持股份未兌現是否會被罰款,要看是否違反其增持股份公告。壹般來說,主要看三個方面:有沒有最低金額限制,有沒有價格限制,有沒有時間限制。
沒有最低持股量限制的,或者最低持股量很低的,上市公司達到了,不算未達到;如果有漲跌停板,但當前價格過高,則不兌現;如果還在持有期限內,則不算未實現。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中,新增了關於違規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規定,具體為:“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與他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變相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2.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壹次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並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除外。
3.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5%後,增加或者減少1%的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應當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公告。
4.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購買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自購買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份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