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的概念:
動產是指沒有其原有位置也能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
我國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也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的壹般規則,即基於有效的債權合同,交付登記後才會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並非基於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
第三人的善意不能糾正無權處分的效力,但限制了原所有人的追索權。善意取得的基礎是未經授權的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占有信譽”。
2、房地產的概念:
所謂不動產,是指根據其物理屬性,不能移動或者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形之物。《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房屋、樹木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擴展數據:
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
1,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是可移動的,但不動產不是。
2.運動在經濟上是否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可移動的,但壹旦移動,花費很大,而動產通常是可以移動的,甚至是重型機器設備,其移動損失相對於不動產來說並不大。
3.土地是否附著。不動產,除了土地之外,房屋、樹木等其他財產都附著在土地上,土地通常在空間上是不可移動的。如果它動了,它的經濟價值就會受到影響。動產通常不依附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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