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只股票上市,會有三類人,壹類是股票的發行人;二是股票的主承銷商;第三是我們的投資人。而綠鞋,指的是三家主承銷商有壹定的選擇權,可以選擇實施或者不實施,或者實施什麽,而且主承銷商有壹個權利,這個權利可以要求發行人向投資者發行15%以上的股份,所以綠鞋是壹種選擇。綠鞋機制允許主承銷商在股份發行前賣出15%的股份,這部分資金將由主承銷商暫時保管。買入後,投資者暫時不能擁有該股票,因為該股票尚未發行。
當股票正式上市時,會出現兩種情況:
1.上市後,股價高於發行價。這時主承銷商必然會行使權利,即多賣15%。這15%是股票發行人發行的,這樣股票發行人可以籌集更多的資金,主承銷商可以賺取更多的費用,提前買了股票的股東此時可以拿到股票,價格比上市後低。這樣三方都受益,是壹件皆大歡喜的事情。
2.上市後股價低於發行價,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在這種情況下,主承銷商將不再使用增發15%的權利,而是使用提前發行募集的這部分資金,以不高於原發行價的價格在二級市場買入,再分配給提前買入股票的股東。舉個例子,比如壹只股票的預申購價格是3元,上市後跌到了2.6元,那麽主承銷商會以2.6元的價格買入,然後把股票分給提前買入的投資者,那麽我們還是會以3元的價格買入這只股票,中間0.4元的價格核對屬於主承銷商。
二、綠鞋機制的好處有了綠鞋機制,主承銷商可以選擇增發65,438+05%的股份,這樣股票上市後不會漲太多,如果被破發,因為綠鞋機制,主承銷商會在二級市場買入,這樣可以更好地穩定股價,股票也不會跌得太慘。但在中國a股市場,新股破發並不常見。壹方面主承銷商無法幫助發行人發行更多的股票,另壹方面投資者也會遭受損失。
簡而言之,綠鞋機制的優勢在於,主承銷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後30天內,選擇是否在65,438+05%的範圍內發行超過預定發行規模的股票。壹般情況下,不會超過這個限度。綠鞋機制對穩定新股價格有壹定作用。因此,可以利用綠鞋機制的新股在上市第壹個月就可以抑制其快速漲跌,避免上市後短期內股價大幅波動。
第三,當前市場條件下實施綠鞋機制的缺陷和弊端。綠鞋機制不完善。在對中國股市的積極作用下,它具有雙重性,其運行有缺陷也有弊端。
第壹,誘導上市公司產生“投資饑渴”,助長金錢惡性循環。目前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壹股獨大,控股股東與普通投資者利益不壹致。上市公司為了追求控股股東的利益,必然會最大限度地向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綠鞋機制給了控股股東或其代理人更大的操縱工具。其實施很可能被用來使上市公司不顧市場實際情況,盲目利用最大超額配售選擇權向認購投資者發售新股,最大限度地募集股份,從而引發上市公司的“投資饑渴”,助長其圈錢惡性循環。在這個過程中,受益最大的只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高管層,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被削弱了,這對股市的良好穩定運行將是巨大的打擊。
二是削弱了主承銷商的風險意識,不利於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綠鞋機制的實施可以使主承銷商糾正原來的錯誤判斷,把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會大大削弱主承銷商的風險意識。主承銷商很可能不會根據市場變化來選擇承銷方式,不會對中長期趨勢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預測,而是過於依賴無風險或低風險使用綠鞋機制來追求更多的承銷費用。主承銷商將繼續在低水平、低風險水平上競爭,不利於其風險意識的樹立和落後管理水平的提高。從長遠來看,還會阻礙資本市場的發展,損害所有參與者的利益。
第三,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滋生投機和腐敗。壹方面,由於配售部分多為重倉,超額配售選擇權只能由機構投資者認購,中小投資者受資金實力限制被排除在外,導致市場參與者競爭不平等。另壹方面,綠鞋機制實際上是股票期貨交易模式的壹種演變,其監管和監督極其困難。機構投資者因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信息獲取能力,在配售選擇權的行使中很容易與承銷商聯手,導致關聯方暗箱操作甚至違規操作,為投機和腐敗提供了機會。第四,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自律能力和市場公信力將受到嚴峻考驗。市場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和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如果投資者超額認購新股,市場表現不佳,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惡性事件頻發,那麽監管機構的各方面能力都會受到強烈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