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主要區別如下:
壹、收益性質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業應當按照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從而計算出的每股收益。如果企業有合並財務報表,企業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稀釋每股收益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三、計算方法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計算公式為: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擴展資料: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壹、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3、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於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於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二、分母的調整
1、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2、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止壹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采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
3、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4、當期被註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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