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公司部分所有權的股份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部分兌現股份。股份壹般有以下三層含義:第壹,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要素;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三,股票可以用股價的形式來表達其價值。
2.股票的特征:
1)股份數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的數量相等,即股份體現壹定的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
2)股份平等,即同類各股享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割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壹股都不可分割;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二十五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辭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分配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分配股份和/或其他認股人認購股份的情況,按照壹定的分配方式向認股人分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