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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文翻譯是“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養育、培養、教育兒童、青少年,協助國家發展兒童、青少年教育和福利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兒童、青少年教育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8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發起人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六條基金會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5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依法開展募捐活動;

(二)通過義演、義賣等活動籌集資金;

(三)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籌集資金;

(四)接受國內外捐贈;

(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各種資助活動;

(七)組織開展夏令營、冬令營、知識競賽、體育比賽、文化娛樂等各種有利於兒童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公益活動;

(八)開展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友好交流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1-25名理事組成。基金會理事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熱愛兒童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董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和經歷;

(四)能夠盡職盡責,確保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宗旨,維護基金財產;

(五)誠實公正。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第壹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者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2)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壹屆董事會;

(三)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五)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董事候選人;

3.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獲得為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基金工作進行審查、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2)義務

1.實現基金會的宗旨;

2.熱愛兒童和青少年,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促進中國兒童教育和福利事業的發展;

3.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執行基金會的章程和決議;

5.完成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6.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設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批準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項;

(六)基金會的分立和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監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應當在中國停留不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超過上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基金會的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工作。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領導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四)制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六)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的重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八)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各類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十壹)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十二)辦理其他相關事務;

(十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投資收益;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資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協助國家發展兒童教育和福利事業,重點資助災區、邊遠貧困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興辦兒童教育、文化、福利等項目;

(二)資助項目符合捐贈人意願;

(三)開展與籌集資金有關的活動;

(四)表彰在兒童少年教育和福利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五)其他合法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主要籌資和投資活動是指:

(壹)國家法律規定需要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股權等投資活動;

(3)金額高於654.38+00萬元的非常規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認為對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1)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兒童教育福利支出;

(2)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並由業務主管單位支付費用的搶險救災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修改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06年6月6日+10月6日+7月6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