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後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壹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2月17日下午,國務院總理朱镕基主持會議,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後的有關問題。國務院副秘書長何椿霖、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副秘書長曾培炎和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等單位的負責同誌參加了會議,財政部劉仲藜、經貿委王忠禹、體改委賀光輝、稅務總局金鑫作了匯報和說明。
據匯報,新稅制運行1個多月以來,總體情況是順利的、正常的,對新舊稅制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壹些問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了解決辦法。到目前為止,沒有出現大的問題和物價大幅度上漲,稅收收入保持了較高的增長,社會各界和大多數企業對新稅制的反映是好的,沒有給生產和流通帶來不利影響。
會議認為,1個多月的實踐證明,財稅體制改革方案是正確的,廣大財政、稅務幹部認真工作,及時發現、解決問題,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了條件,成績應充分肯定。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對各項改革方案還有壹個熟悉、認識過程,有的問題目前還沒有暴露出來,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絕不能掉以輕心。財稅改革是今年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目標是建立壹個新的運行機智,不能期望在1年內解決所有的財政問題。為了穩定大局,減少矛盾,防止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對國家過去已給的優惠政策近期內應盡量維持,但新的減免稅口子堅決不開。會議經過討論,原則同意財政部、稅務總局所作的匯報,並對壹些具體問題,議定以下意見:
壹、對因稅負變化、增加負擔而又難以自行消化的少數企業采取某些特殊措施,解決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困難
(壹)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部分建築用材料(如磚瓦砂石等)、生物制品、中草藥和中成藥,以及以動物為原料生產的手工藝品等產品,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為有利於農業產品的流通,將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率由17%調整為13%。
(三)對國有糧食企業批發調撥的軍隊糧油、城市居民用糧油和農村返銷糧油,以及零售的城市居民糧油,在1994年和1995年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四)對銷售外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五)對批發和零售農業生產資料商品(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繼續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對生產、銷售小化肥、農藥、農膜、飼料的,繼續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六)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銷售的儲備物資采取先征稅後退還的辦法,由稅務部門照章征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已征的稅款返還給納稅單位。
(七)為支持殘疾人就業,平衡水手政策,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八)為平衡生產、流通企業的稅負,對商業部門去年年底存的汽油、柴油不再補征消費稅,已補征入庫的,退還給企業。
(九)為支持電影行業的發展,對電影制片銷售電影拷貝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十)關於黃金征稅問題。為保證納稅環節的連續性,對黃金生產、配售、加工等各環節,都要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對生產和銀行配售部分,可采取即收即退的辦法予以返還。
(十壹)為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二)對保險公司承保的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醫療保險和兩全家庭財產保險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關於原由國家批準的減免稅政策問題
(壹)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的有關規定,對原由國務院、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批準的減免政策(包括已批準的新產品、以稅還貸和壹些行業、產品的減免稅政策),需要保留過渡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查確認後,在1994、1995年也采取先征後返還的辦法。
(二)對軍品和軍隊企業繼續給予減免流傳稅照顧,基本維持原來的減免稅範圍和內容。有關軍隊企業減免所得稅問題另行研究。
三、關於現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處理問題
(壹)現行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予以保留,單獨予以明確。主要有: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起免征兩年所得稅。
2.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富余職工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意頂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4.國家確定的“老、少、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公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二)現行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中,需要繼續實行壹段時間後再逐步解決,但不在實施中明確,而在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規定中明確的項目有:
1. 地質礦產部附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 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額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取消稅前列支10%的
辦法。
3. 水利工程單位取得的收入,“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
4. 對外承包公司境外收入,“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
5. 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八五”期間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三)現行減免稅優惠政策中,屬於已經過時、明顯不合理或者在改革中已經解決的,
予以取消,主要有:
1.所得稅前提取的單項留利、在銷售收入中提取新技術開發費和補充流動資金的政策。
2.對4種電子產品減征所得稅的政策。
3.國家機關、團體、軍隊、行政事業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的減征所得稅政策。
4.歸僑辦私營企業的免征所得稅政策。
5.貿工農、產供銷壹體化的集體企業的減免所得稅政策。
6. 邊貿地區內聯企業減按24%征收所得稅政策。
7. 科研單位的“中試”產品所得,可免征所得稅政策。
8. 原國營、集體、私營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減免稅政策。
9. 所得稅前歸還貸款政策。
四、關於雲南中緬邊境小額貿易稅收問題
(壹)對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按6%的征收稅率征收增值稅,不能征收邊境建設
費。
(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在國內銷售時,農產品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扣除,農業產品以外貨物,按6%作進項稅額扣除。
五、其它幾個具體問題
(壹)關於土地增值稅問題,目前還有壹些反映,請財政部、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再作進壹步研究,在充分聽取個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並據以制訂實施細則。在實施細則未發布以前,暫不執行土地增值稅條例。
(二)關於股票轉讓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有關部門再作進壹步慎重研究,在作出具體征稅規定前,壹律暫不征稅。
(三)關於資源稅問題,壹些獨立礦山反映納稅有困難,請財政部、稅務總局、經貿委***同研究解決辦法。
(四)去年國務院已批準在海外發行H股的9家企業,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今年新批準到海外發行H股的企業,其所得稅稅率問題,請財政部、稅務總局全面考慮,再作進壹步研究。
(五)關於卷煙、名酒的消費稅計價格問題,請國家計委會同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調查研究,盡快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於運輸費用在增值稅中不能扣除問題,各方面反映較多,請財政部、稅務總局抓緊組織調查提出解決意見。
(七)為解決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稅務總局已采取了兩項緊急措施:壹是對年銷售收入在規定標準以下,但能正確核算銷項、進項和應交稅額的工業及批發企業,均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稅票;二是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那些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企業,不能開專用發票的問題。請財政部、稅務總局在進壹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規範性的解決辦法。
(八)關於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以及海南經濟特區的內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問題,另行研究。
(九)要嚴厲打擊印制、銷售、使用假發票的行為,對已發現的案件要抓住線索,壹查到底,從重從快進行處理,請公安部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