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
行政執法公開制度探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特征在證券法律制度中的反映。世界各國都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為法律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披露制度起源於英美。
不列顛,英國
英國的“南海泡沫”導致了“1720泡沫法案”的頒布。接著,《股份公司法》1844中關於“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首次確立了強制披露原則。
美利堅合眾國
然而,當今世界上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最完善、最成熟的是美國。其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於1911的堪薩斯藍天法。
1929華爾街股市的巨大痛苦,以及痛苦之前的非法投機、欺詐和操縱,促使美國聯邦政府1933證券法和1934證券交易法的頒布。美國在1933的證券法中首次規定了財務披露制度,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行政執法公開制度的特征
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它是壹個以發行人為主線,多主體參與的體系。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四類;第壹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他們發布的信息往往與證券市場的大政方針有關,因此也是比較重要的信息。這些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
特別是,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不僅是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信息披露法律實施的保障機關,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壹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依法承擔披露義務,主要披露自身及相關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者。三是信息披露的具體主體。他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壹般沒有信息披露義務,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才履行披露義務。
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和各類證券中介機構。他們制定壹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會發布極其重要的信息,比如交易制度的改革,所以也要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行政執法過程公示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時代的壹個永恒的過程,是正規與非正規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制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創造股東隨時變現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革才能獲得更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地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所產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