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核準制和註冊制的利弊
審批制度的主要特點如下: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配額確定;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應根據計劃確定;發行審核由證監會直接核準;在股票發行方式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行政幹預較多。核準制的主要特點是:第壹,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第二,在股票發行規模上,企業要根據資本運作的需要來選擇,以滿足企業按市場規律不斷成長的需要。第三,在發行審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職能。第四,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發行人應與主承銷商協商,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股票發行定價能夠真實反映公司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五是在股票發行方式上,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選擇和創新,建立最大限度利用各種優勢的機制,風險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共同承擔。在審批制下,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應轉向制定標準和規則,促進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從而維護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場。註冊制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證券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監管方式。在註冊制下,證券主管部門不事先對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進行任何限制。發行證券時,發行人只需充分披露投資者判斷證券性質和投資價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資料,並經證券主管部門確認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即可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