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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妳好,新《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新《證券法》施行後,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可能會有所調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發行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壹千萬元;或者最近壹年盈利,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5)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壹種業務;

(6)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7)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