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稱謂更為準確恰當,理由如下:第壹,“不動產”在法律上是“不動產”的意思,“不動產”的外延明顯小於“不動產”;第二,“投資信托”即“投資信托”,應屬於商事信托的壹種模式;第三,目前的“投資信托基金”實際上是同義詞。畢竟,我國的契約型基金(又稱信托基金)應該屬於信托的壹種;第四,在房地產領域,中國內地模仿香港的“專業話語”由來已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稱謂如出壹轍。雖然從準確和恰當的術語來看,使用“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最好的;但從尊重慣例的角度出發,使用“不動產投資信托”或“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也不無道理。
美國的REITs是以公司或信托的形式,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並持有收益性不動產(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酒店和倉儲中心等)的投資機構。)或者為房地產融資,享受稅收優惠。大多數REITs采取公司形式,其股份壹般在證券交易所或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根據REITs投資對象的不同,REITs可分為抵押類REITs、權益類REITs和混合類REITs。REITs實際上是房地產證券化產品。其中,抵押類REITs屬於不動產債權證券化產品;股權類REITs屬於不動產股權的證券化產品。(來自c-reits.com)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於1960年在美國誕生。它是根據商業信任原則設計的。是指信托機構向公眾或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投資於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並將投資所得利潤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詳見論文: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全球化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