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種上市方式是將上市公司私有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回購小股東手中的全部股份,據為己有,使公司終止上市。這就是所謂的私有化。如果TOM在線退市,私有化方式也就退出了。
國內市場:
1.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其缺陷
1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制度
我國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有以下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壹些最終可能導致退市的級別: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虧損1年,凈資產跌破面值,或者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交易所將對該公司股票給予特別處理,即ST制度。對於ST公司來說,如果再出現什麽問題,比如下壹年度繼續虧損,以至於達到公司法中連續三年虧損的限額,就要進行PT。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流通采取的特殊安排,目的是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采用PT交易制度時,還規定在1998 1起三年內的任意1年度,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生效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壹節中,有四種暫停上市的情形:
(1)上市公司總股本及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壹的,本所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本所將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刊登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該交易所已停止其股票的每日交易。上市公司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仍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特轉”服務,為這些公司股票的流通提供出路,盡可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終止上市:
(1)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限期內不能淘汰的;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經查後果嚴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後果嚴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逾期未消除的;
(五)公司解散、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
終止上市意味著失去在交易所上市的資格,也稱為退市。《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退市。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上刊登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載明以下內容:
(1)類型、簡稱、證券代碼、終止上市日期;
(二)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但目前國內尚無滬深兩市公司退市的先例。
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退市規定
1上市公司退市審批權
交易所壹般對上市公司退市有較大的自主權。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6 04條的規定,聯交所有權終止其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上市。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不需要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準。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準,並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終止其認為不適宜繼續交易的公司的上市。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法案1934規定,交易所在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前,必須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
2.上市公司退市標準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1)股東人數不足600人,持有100股以上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2)公眾持有股份少於20萬股,或其總價值少於654.38+0萬美元;
(三)近五年經營虧損;
(四)總資產不足400萬美元,且近四年連續虧損;
(五)總資產低於200萬美元,且近兩年連續虧損;
(6)連續五年無獎金。
日本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數小於10萬股,資本小於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65,438+0,000人(延遲壹年);
(三)經營活動停止或者處於半停止狀態;
(四)最近五年未支付股利;
(五)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存在“虛假記載”,影響較大。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香港市場:
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1)第壹階段:停牌後6個月內,公司應定期公告當前情況;
(2)第二階段:第壹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準,並要求其在六個月內提供重組建議書;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後,如果公司仍未達到上市標準,交易所將宣布公司因無法繼續經營而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壹般為6個月)再次提交重組預案。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後,如果公司未能提供重組方案,交易所將宣布公司退市。
東京市場:
東京證券交易所在處理上市公司退市時采用了逐步退市的方法。當發現壹家公司低於上市標準時,應給予特殊處理(類似於我國的ST制度),要求其限期重新達到上市標準。如果公司逾期未達到上市標準,其交易將被進壹步限制(類似PT制度),如果仍未改善,將被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