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仍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無明確結論。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滿五年的;
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