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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場外期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杠桿融資?

1,場外期權和杠桿配資有不同的業務本質。

場外期權業務的本質是風險的交易和轉移。杠桿配資業務法律關系的本質是資金借貸關系,即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買入股票,約定融資期限、融資利率、保證金比例等交易要素,按照資金成本進行定價。場外期權業務的本質是風險的轉移,更像是保險和保費的關系。場外期權定價主要是根據風險發生的概率來衡量潛在的風險損失。

客戶的杠桿配資只是放大了自身投資的風險和收益,並沒有以任何形式轉移風險。當股票下跌時,其風險和損失是不確定和不可預測的。然而,選項是不同的。如果股票跌破執行價,投資者的風險是成立的,可以預見的,損失的就是期權費,因為投資者通過期權交易,提前轉移了風險,鎖定了潛在的最大損失。所以場外期權交易中的期權費是買保險的保費,而不是杠桿融資概念下的保證金,這是兩種業務的本質區別。

2.場外期權和杠桿配資的定價機制是不同的。

場外期權定價的核心因素是股票波動風險的度量和補償,期權產品壹般采用國際通行的Black-Scholes公式定價。當行權價格確定後,期權定價的決定性因素是標的股票的預期波動率。原理是掛鉤股票的預期波動率越大,潛在風險損失越大。此時期權買方需要支付更多的期權費來規避風險,從而使得期權定價更高。

這類似於保費和保額的關系,即同樣的保額(名義本金),高風險人群越多(掛鉤股票的預期波動率越大),需要支付的保費就越貴(初始期權定價越高)。對應杠桿融資業務的核心定價因素是資金成本/市場利率水平。

3.與傳統的杠桿融資業務相比,場外期權具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和不同的風險管理方法。

場外期權出於風險中性的目的,要求券商根據模型動態調整頭寸和對沖風險,能否盈利取決於對沖成本是否低於收取的期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