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而產生的壹切權利,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壹)股東的基本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
1.公司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股東基於持有股份而享有股東權利,這是壹項綜合性的權利。其中,第壹件事就是作為股東參與股份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而行使這壹權利的方式就是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股東有權分配公司的盈余和剩余資產,這直接反映了他們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壹要求可以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有權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分享紅利,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其出資比例分享紅利的除外;第二,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索要公司剩余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上述兩項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享有以下主要權利。壹是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姓名、公司債券存管、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二是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種權利也被稱為“優先購買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人的權利
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經紀人作為他們買賣證券的代理人。
2.要求經紀人如實為自己辦理委托業務的權利。
與投資者達成並簽訂證券交易代理協議的券商,應當按照交易規則和客戶委托的條件買賣證券。
3.持有和處置股票的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簿記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中。投資者有權持有和處置他們購買的股票。這壹權利體現在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捐贈或質押自己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
投資者也有權了解證券交易過程。證券營業部在代表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中應當透明,投資者有權了解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的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者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
6.享有經紀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投資者有權享有券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打印交割單、查詢證券和資金余額等。
第二,投資者的責任
(1)股東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責任
1、投資者應樹立風險意識,時刻關註投資風險,其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公開披露信息,分析發行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
(2)承擔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導致的投資風險;
(3)承擔上市公司退市、破產帶來的投資風險;
(4)承擔股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2、投資者應進行合法的證券交易,防範和承擔交易中的風險,其責任包括:
(1)履行與開戶證券營業部簽訂的證券交易代理協議;
(2)承擔違反合法開戶和合法交易的責任;
(三)承擔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遭受的損失;
(4)承擔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風險;
(五)承擔故意參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的處罰。
(6)有義務舉報非法交易活動和其他違法行為。
3.投資者應當在證券投資過程中規範交易,遵守交易規則,防範和承擔因其不規範交易操作造成的損失。他們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人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了解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相關協議和文件,嚴格遵守協議,保證用於證券投資活動的資金來源合法;
(二)委托交易前,應當確保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或者證券,並保證根據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三)保證交易委托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四)在交易過程中,履行結算義務,依法繳納稅費,按照合同約定向證券公司支付傭金和其他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