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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退市鞏固期業務的特別規定

(2015修訂)

深交所46號[2015]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退市鞏固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2014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65438年10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鞏固期的交易事宜。

上市公司根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和《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的規定,自願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所《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所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提醒投資者註意防範退市期間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證券代碼保持不變,證券簡稱變更為“XXX退市”。

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按照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回歸”和“XXB回歸”。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按照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市”。

第六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得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時間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鞏固期的期限為30個交易日。

退市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不計入退市期限。

第八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持有的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將連續計算,相關股份在限售期滿前不得流通。

第九條退市期間,漲跌幅限制、市場披露、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上市公司從事股票交易應當遵守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期限屆滿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本所將對相關股票實施退市。

第十壹條掛牌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掛牌後及時做好準備工作,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公司股票能夠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45個交易日內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有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歷,其證券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前款所稱證券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投資者持有的其他資產。

本所對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及時披露其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2)退市期間公司股票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漲跌幅限制(適用於退市期間公司);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和預計最後交易日(適用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

(4)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內不會籌劃或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聲明(適用於公司進入退市整理期的情況);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的登記、轉讓、管理等事項;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及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期間,公司應當在第壹個交易日和前二十五個交易日每隔五個交易日發布壹次股票退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近五個交易日每天發布壹次股票退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發布退市整理期公告時,應當以“特別提示”的形式披露退市風險:“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連續交易滿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已連續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或XX年XX月XX日)後退市,敬請投資者謹慎投資,註意風險”。

第十七條在退市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註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及時做出澄清。

第十八條掛牌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壹交易日發布股票退市公告,說明終止掛牌後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項,包括進場日、股份重新確認、登記托管、交易制度等。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做出選擇:

(壹)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二)涉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並向社會公告。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提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應當單獨統計並披露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認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實施發生沖突的,公司股票不得進入退市整理期。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從下列提案中選擇壹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壹)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會進入退市整理期;

(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件終止,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壹)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該議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本所將自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的五個交易日屆滿後的次壹交易日起直接退市,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滿五個交易日的次壹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該議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後的次壹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五個交易日屆滿後的次壹交易日起,直接對公司實施退市處理,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鞏固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未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應當承諾,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應當在收到本所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2)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合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風險警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絕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在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根據《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對該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所決定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其他股票衍生品種終止上市的,比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