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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哪些案件?

1月5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近日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其中在1宗操縱市場案中,新三板企業易所試與其做市商中泰證券聯手拉擡股價,中泰證券、易所試沒有違法所得,但均被處罰。

在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佳電股份)通過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虛增利潤1.58億元、0.40億元;2015年,佳電股份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2015年1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轉回,2015年累計調減利潤總額1.98億元。佳電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佳電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佳電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明、梁喜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對20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趙明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梁喜華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2宗操縱市場案中,壹是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間,吳峻樂控制使用“廈門信托-鳳凰花香二號”等10個信托計劃證券賬戶下掛的18個交易子賬戶和“羅某”等4個個人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相互交易、虛假申報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響“新華錦”價格,沒有違法所得。證監會決定對吳峻樂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是2015年8月6日至11月25日期間,新三板企業上海易所試網絡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所試)與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合謀,通過中泰證券做市交易在二級市場買入拉擡“易所試”股價,之後將買入的股票賣回給易所試方面操控或安排的4個賬戶,易所試在此期間通過公告利好消息、向投資者推薦等方式,拉擡“易所試”股價。中泰證券、易所試沒有違法所得。證監會決定對易所試、中泰證券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對6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

在1宗內幕交易案中,宋某平系寧波富邦精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富邦)實際控制人,是寧波富邦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這壹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應燕紅系宋某平外甥女,在寧波富邦下屬控股公司任副總經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應燕紅與宋某平存在通訊聯絡,應燕紅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寧波富邦”17.36萬股,獲利約35.8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應燕紅違法所得約35.8萬元,並處以約107.5萬元罰款。

在1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信永中和)作為懷集登雲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登雲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年及2014年年度報告審計服務機構,在為登雲股份IPO及2014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行為;在為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登雲股份2013年年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證監會決定責令信永中和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8萬元,並處以2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晉龍、夏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