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
二。質押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物包括:國庫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向貸款人交付產權證。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個人儲蓄存單質押的,應提供開戶銀行的身份證明和止付證明。
第三,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壹、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物主要是動產。票據、股票等證券可以質押。第二,方式不同。抵押只有在登記後才生效,而質押只需要占有。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但仍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占有;另壹方面,質押,出質人必須轉移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占有屬於質權人。第三,保障範圍有差異。抵押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的範圍還包括保管質押物的費用。為了保持質押,質權人必須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僅具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物,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抵押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來實現,質押多是直接出售。